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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 2025-02-08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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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为邦本,种铸基石。水产苗种是保障水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发展水产养殖业的物质基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我国种业发展,提出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强调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第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审议通过《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4月考察国家863计划项目海水养殖种子工程南方基地时指出,种业是现代农业、渔业发展的基础,要把这项工作做精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健全法规制度,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规章。二是细化落实上位法,强化我省水产种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当前,随着水产种业和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我省水产苗种管理面临产业发展激励措施不够、种业核心技术突破动力不强、基层检疫人员不足等问题。因而需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进行细化,明确强化要素保障、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优良品种培育及相关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攻关、提高产地检疫操作性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三是推进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落地见效。省委、省政府提出要以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为切入点,全力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并作为推进“百千万工程”的有力抓手。水产苗种是保障水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支撑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硬核“芯片”,需要在制度上明确加强保护和利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不分章节,强化与上位法衔接,积极回应水产种业发展的制度需求,主要聚焦五方面内容:一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强化水产种业发展要素保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支持水产原良种场等种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产苗种繁育体系建设、支持提升水产苗种科研创新能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新品种选育培育、促进产业化应用,以及加强水产苗种病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水产苗种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水产苗种管理工作。二是明确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的主要义务,具体包括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除外),按许可证规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和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生产,建立生产记录,并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三是按照国家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精神,优化调整我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明确除水产原种场之外,其他水产苗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是细化产地检疫制度,明确了实施主体、协检人员以及第三方检测结果的效力等问题,着力提升检疫活动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五是突出水产苗种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服务保障及引导督促功能。

  三、主要亮点

  《办法》突出以创新思路解决实际问题,作出了体现广东特色的具体规定:以确保种业安全为底线,强化科技引领,落实落细产业发展保障措施,发挥水产种业对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的推动功能,推进品种、技术和装备创新,着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升产地检疫操作性,促进我省水产种业高质量发展。

  (一)保障水产种业安全。种业安全关乎生物安全、粮食安全、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办法》对此予以突出强化。一是着力保障种质资源安全。水产种质资源是渔业捕捞、水产增养殖和品种改良的物质基础,也是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安全和科学研究至关重要。《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种业种源安全,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产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水产种质资源,制定水产养殖种质资源名录,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资源库。二是强化技术和装备安全。《办法》明确要求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新品种,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育种、养殖等自主可控全链条装备研制。

  (二)支持水产种业科研攻关。水产苗种是养殖业的“芯片”,也是突破“卡脖子”的关键所在。《办法》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水产苗种科研攻关的部署要求,对科技强种具体路径作出规划。一是要求支持水产苗种科学研究以及海洋和淡水优良品种选育培育,推动苗种繁育体系建设。二是要求主管部门建立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共同参与的联合攻关机制,加快突破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三)强化水产种业要素保障。人才、技术、资金、土地等要素对保障水产种业发展至关重要。《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产种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依法合理安排用地、用海,强化水产种业发展的空间保障。

  (四)优化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是通过人工环境保护原良种水产种质资源的手段,对于物种繁衍和优良品种选育具有基础性作用。《办法》规定,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省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考虑到各地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状况各不相同,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特色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更为熟悉,《办法》明确地级以上市可以规划布局市级良种场,旨在促进各地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开发优异特色品种。

  (五)着力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功能在于防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生生物安全。农业农村部自2020年以来大力推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要求检疫申报做到全覆盖。我省水产苗种产量大,检疫任务重、时间紧,时效性要求也很高。各地普遍面临官方兽医配备不够、检测人员数量不足等问题,制约了产地检疫的全面实施。《办法》对此作出针对性规定。一是明确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可以向基层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委托有官方兽医的基层实施检疫。二是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所聘用的具备有关专业技术和知识的人员,以及水产苗种生产机构经培训的执业兽医或防疫技术人员可以担任协检人员。三是明确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所得结果可以作为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作为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的依据之一。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以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降低公共行政成本和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便利相对人办事,提高产地检疫覆盖率,有效增强检疫效能。

本文标签:渔业种业水产科学农业三农政策解读第一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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