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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需明码标价,未标明的费用不得收取;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不管是否电网直供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通知》鼓励具备条件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通知》指出,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此外,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创造条件。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何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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